征稿启事
“斑布杯·竹与人”全国摄影大展
征稿启事
中国是世界上竹类资源丰富、竹林面积巨大、开发利用竹资源较早的国家之一,素有“竹子王国”之称。竹子因青翠挺拔、奇姿出众,凌霜傲雪,四时长茂受到了人们的称颂。人们赋予它心虚节坚、坚忍不拔、风度潇洒的“君子”美誉。在悠悠几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竹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悠久的文化与竹结下了不解之缘,形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中国竹文化。
四川省青神县竹编工艺历史悠久,技艺高超,产品从竹制品生活、生产用具到竹编画都达到了很高的艺术水平,有“中国竹编艺术之乡”、“国际竹藤组织竹手工艺培训基地”等美誉。四川省青神县以加快推进竹编产业发展为契机,成功申办第九届中国竹文化节,活动拟于2016年10月在青神县举办。
为助力第九届中国竹文化节的成功举办,通过摄影人群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视角进行摄影创作,深入挖掘并展示与竹文化相关的自然风光、深厚的文化底蕴,通过摄影作品表现竹子在全球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科技发明、文化传播、艺术创作和人们生产生活等领域的深远影响和重要作用,提升青神县知名度和影响力,主办方特联合举办“斑布杯·竹与人”全国摄影大展。热诚欢迎广大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参与、踊跃投稿、贡献佳作。
主办单位:中国摄影报社、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中共青神县委宣传部、青神县竹管委会、青神县文联、青神县摄影家协会
协办单位:四川省摄影家协会、眉山市摄影家协会、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诠摄汇(www.cppfoto.com)
战略合作媒体:腾讯网图片频道、新浪网图片频道、新华网摄影频道、国际在线旅游频道、央广网、中国新闻图片网
征集主题
全面征集反映竹子的栽种、加工、贸易,生态旅游、竹林风光、竹乡风情,竹子与人类生活、竹子科研和竹子工艺等内容的摄影作品,特别征集取材于青神县的与竹有关的摄影作品。
征稿时间
2016年1月至6月30日(以收到作品时间为准)。
入展作品荣誉设置及稿酬
入展作品120幅 稿酬人民币各1000元
入展作品均颁发荣誉证书,可按中国摄影家协会之规定累计申请入会积分。本活动的入展作品稿酬由中共青神县委宣传部负责向入展作者进行给付,并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征稿细则
1.广大摄影家、摄影爱好者均可投稿。
2. 作品拍摄时间不限(鼓励近年拍摄的作品),拍摄地点不限,投稿数量不限,谢绝组照。
3. 作品入展后,主办单位将统一调取作品数据文件,用于展览和画册制作(Jpg最高格式压缩文件建议不低于5M)。作者请务必将数码拍摄的数字文件(胶片拍摄的请扫描底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单位提交,逾期不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展资格。
4. 大展实行作品公示制度,入展作品将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在此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反馈。中国摄影报、诠摄汇将刊登入展作品精选及入展作者的名单。
5. 对于入展作品,主办、承办、协办单位有权在著作权存续期内,以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入展作品,并不再支付报酬。
6. 投稿者应保证其为所投送作品的作者,并对该作品的整体及局部均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投送的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合法权益。
7. 对于足以妨害公序良俗的作品及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入展资格。“妨害公序良俗的作品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严重误导公众认知、具有欺诈性质等一切违反法律、道德、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形。
8. 不符合本征稿启事规定的,不能参加选片;已选片的,将予取消;主办单位有权收回作品稿酬、荣誉证书等,并可在媒体上通报。
9.本次活动不收参展费,不退稿,且不退存储介质。投稿作品在邮寄、发送过程中损毁、灭失或迟到、未到的,相关损失及后果由投稿者自行承担。
10.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属于主承办单位。凡投稿者,即视为其已同意本征稿启事之所有规定。
投稿须知
1.网络投稿:
作者可在诠摄汇(www.cppfoto.com)“参展”专区“斑布杯·竹与人”全国摄影大展中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真实个人信息后上传作品。主办单位保证不公开或泄露投稿个人非公开信息。投稿作品为jpg格式,图片统一处理为长边600—1000像素,文件大小控制在500KB以内。工作人员将对投稿作品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品将呈现于大展官方网站的作品列表中。
2.光盘投稿:
光盘包装盒上注明大展名称,每幅作品文件名处注明作品标题,同时提供作者资料及作品信息(word文档)。投稿作品为jpg格式,图片统一处理为长边600—1000像素,文件大小控制在500KB以内。无相关资料的作品,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作品以光盘(CD—R或DVD—R)形式邮寄至: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48号中国摄影报社活动部“斑布杯·竹与人”全国摄影大展办公室收(100007)
联系人:夏雨欣
电话:010—65251661
3.网络、光盘投稿不得重复。